年齡達65歲或以上*的長者須符合入住安老院舍/護養院的基本要求,下述第(6)與(7)項的條件,以及第(1)至(5)項中至少一項條件,方可獲接納入住緊急宿位﹕
* 年齡介乎60至64歲之間的人士,如證實確有需要入住院舍,亦可提出申請。
緊急宿位並非長期照顧服務宿位。除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而轉介社工又能提供充份理據及可行的離院計劃,緊急宿位入住時間不可以超逾三個月。
緊急住宿服務必須由社工轉介,長者或其家人可聯絡個案服務單位(如家庭服務中心/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或長者服務單位,以尋求協助。
為提供足夠時間予長者於有需要時作財務上的安排,入住緊急宿位的長者可獲豁免首三個月的住院費用。如該長者於三個月後仍繼續使用該緊急宿位,則須於第四個月開始按月繳付所住院舍類別之標準月費。